一、畢業學分規定
95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46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96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38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105學年度(含)之後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36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自111學年度起,所有博士生皆須修習研究生通識
附件 1 :變更指導教授原則 附件 2 :變更指導教授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