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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規劃

一、畢業學分規定

95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46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
96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38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
105學年度(含)之後入學者:總畢業學分36學分,不包括論文12學分

自111學年度起,所有博士生皆須修習研究生通識


附件 1 :變更指導教授原
附件 2 :變更指導教授表